广州**银行某支行诉广州**石化公司、**石化(香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4年7月25日,广州**银行某支行等16家银行与广州**工商银行某支行共同签署《抵押安排协议》,委托广州**工商银行某支行以唯一承押人的身份受押抵押股份,作为广州**石化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保证法律意见 。同日,广州**工商银行某支行与广州**石化公司、**石化(香港)公司签订两份《股份抵押书》,约定广州工商银行某支行为承押人,且抵押书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均受香港法律约束。
2014年8月30日,广州南方石化公司向广州交通银行某支行借款人民币8.5亿余元,后未按约还款法律意见 。广州**银行某支行委托香港律师行就前述两份《股份抵押书》提供法律意见:
(1)基础文件中的各项内容未违反香港法律的规定,对各签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意见 。(2)从香港普通法分析,广州**银行某支行应可藉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来主张及执行其在两份《股份抵押书》的承押权利。(3)广州**银行某支行作为授信银行之一,相对于授信银行以外的债权人拥有与广州工商银行某支行同等权利处分抵押股份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广州**银行某支行是否有权就广州**石化公司质押的**石化(香港)公司100%股份、**石化(香港)公司质押的**国际集团有限公司100%股份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问题,应适用股权质押设立地法律即香港法律解决法律意见 。根据香港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广州**银行某支行作为授信银行之一,相对于授信银行以外的债权人拥有与广州**工商银行某支行同等权利就处分**集团有限公司100%股份及**石化(香港)公司100%股份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经法庭质证和辩论,法院对该法律意见书予以采纳。故判决广州**银行某支行对依法处分前述质押股份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根据香港法律认定银团贷款中普通授信银行享有与作为承押人的授信银行同等的优先受偿权,为跨境融资活动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意见 。
文章来源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欢迎各位在评论区留言法律意见 ,并关注[港怡互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