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五年三月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 。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了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文件材料及事实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法律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刊登《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5,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已达十五日法律意见 。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3号楼5层召开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长马黎阳先生因重要公务时间冲突,无法参加本次股东会,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韩志权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法律意见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意见 。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及股东身份证明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前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系股权登记日2025年3月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法律意见 。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7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3,575,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55%法律意见 。以上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结算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163,727,7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08%法律意见 。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者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法律意见 。
(二)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法律意见 。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意见 。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法律意见 。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列明的全部议案,具体情况如下: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该议案的关联股东均未参与表决,亦未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法律意见 。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法律意见 。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是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在审议时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法律意见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意见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法律意见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法律意见 。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5-020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法律意见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法律意见 。
2、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法律意见 。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会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法律意见 。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25年3月26日下午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3月2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6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法律意见 ,下午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法律意见 。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韩志权先生
董事长马黎阳先生因重要公务发生时间冲突,无法参加本次股东会,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韩志权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法律意见 。
7、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情况如下: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80人,代表股份163,727,7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08%法律意见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5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法律意见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8人,代表股份163,575,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55%法律意见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80人,代表股份163,727,7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08%法律意见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5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法律意见 。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8人,代表股份163,575,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55%法律意见 。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合并现场投票结果法律意见 ,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690,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41%;反对3,69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45%;弃权34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4%法律意见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690,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41%;反对3,69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45%;弃权34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4%法律意见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靳明明、蒋唯智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法律意见 。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法律意见 。
特此公告法律意见 。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