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香港居民文某泰向内地居民谢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期一个月,由内地居民庄某提供担保法律意见 。借款期限届满后,文某泰未能还本付息,保证人庄某向谢某履行保证责任,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2014年,文某泰意外死亡法律意见 。因债务未得到清偿,庄某以文某泰的继承人香港居民文某寿和文某光为被告,向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文某寿和文某光连带支付欠款本息人民币150万元。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继承人文某泰死亡前的经常居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适用香港法律解决继承关系问题法律意见 。
法院委托香港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法律意见 。根据该法律意见所查明法律及解释,尽管庄某有诉讼因由且起诉没有超过时效,但其起诉不成立,文某寿、文某光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不适格。
法院向庄某释明了法律查明情况,为庄某对适用香港法确认诉讼主体资格提供结果预判法律意见 。后庄某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
人民法院在依职权查明域外法过程中,委托域外专家对有关法律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对案件处理进行评估,增加裁判结果的可预期性,促使当事人合理行使诉讼权利法律意见 。
资料来源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庄某诉文某寿等保证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