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义证字[2025]第00082号
致: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美菱”)的委托,指派胡国杰、欧林玉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长虹美菱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 。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长虹美菱第十一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4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长虹美菱股东和授权委托代表共415名,持有长虹美菱362,014,868股,均为截至2025年4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长虹美菱股东法律意见 。长虹美菱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1.《202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2.《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3.《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4.《202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6.《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7.《关于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议案》;8.《关于处置非流动资产的议案》;9.《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10.《关于公司开展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议案》;11.《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4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12.《关于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5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法律意见 。上述1-12项提案由长虹美菱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出,于2025年4月3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法律意见 。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上述1-12项提案法律意见 。
1.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9,755,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60%,反对1,8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97%,弃权377,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3%法律意见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2,021,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3197%,反对1,8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2323%,弃权377,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4480%法律意见 。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2,676,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255%;反对1,8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5617%;弃权377,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127%法律意见 。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9,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法律意见 。
2.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9,713,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44%,反对1,8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2%,弃权425,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4%法律意见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1,978,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2697%,反对1,8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2258%,弃权425,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5045%法律意见 。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2,633,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130%;反对1,8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1%,弃权425,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法律意见 。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9,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法律意见 。
3.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9,746,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34%,反对1,8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7%,弃权390,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8%法律意见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2,011,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3086%,反对1,8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2282%,弃权390,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4632%法律意见 。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2,668,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234%;反对1,8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5601%;弃权390,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166%法律意见 。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7,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26%;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法律意见 。
4.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9,747,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36%,反对1,8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6%,弃权390,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8%法律意见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2,012,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3094%,反对1,8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2275%,弃权390,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4632%法律意见 。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2,669,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235%;反对1,87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5599%;弃权390,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166%法律意见 。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7,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26%;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法律意见 。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60,254,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38%,反对1,6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5%,弃权139,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法律意见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2,520,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9117%,反对1,6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9223%,弃权139,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1660%法律意见 。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3,175,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745%;反对1,6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4837%;弃权139,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18%法律意见 。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9,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法律意见 。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8,552,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35%;反对3,07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83%;弃权391,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2%法律意见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0,817,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5.8915%,反对3,07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3.6438%,弃权391,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4647%法律意见 。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1,472,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9662%;反对3,07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9169%;弃权391,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169%法律意见 。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9,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法律意见 。
7.审议通过《关于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9,885,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18%,反对1,98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3%,弃权147,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法律意见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2,150,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4736%,反对1,98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09%,弃权147,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6%法律意见 。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2,807,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649%;反对1,9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5910%;弃权147,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法律意见 。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7,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26%;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法律意见 。
8.审议通过《关于处置非流动资产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9,890,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31%,反对1,9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0%,弃权176,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法律意见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2,155,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4792%,反对1,9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3111%,弃权176,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2097%法律意见 。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2,812,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663%;反对1,9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5809%;弃权176,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28%法律意见 。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7,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26%;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法律意见 。
9.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9,883,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13%,反对1,9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3%,弃权149,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法律意见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2,149,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4715%,反对1,9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3507%,弃权149,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1777%法律意见 。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2,806,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644%;反对1,97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5909%;弃权149,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47%法律意见 。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7,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26%;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法律意见 。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展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9,941,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72%,反对1,9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8%,弃权1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法律意见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2,206,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5397%,反对1,9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3013%,弃权1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1590%法律意见 。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2,863,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815%;反对1,9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5785%;弃权1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00%法律意见 。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7,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26%;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法律意见 。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4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42,285,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02%,反对19,592,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20%,弃权1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法律意见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4,55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6.5909%,反对19,592,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3.2466%,弃权1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1626%法律意见 。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15,205,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4.1095%;反对19,592,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5.8496%;弃权1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09%法律意见 。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9,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法律意见 。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5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42,258,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428%,反对19,584,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98%,弃权171,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法律意见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4,523,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6.5591%,反对19,584,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3.2372%,弃权171,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2037%法律意见 。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15,179,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4.1015%;反对19,584,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5.8472%;弃权171,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13%法律意见 。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9,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法律意见 。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长虹美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法律意见 。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胡国杰
欧林玉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5-030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法律意见 。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5年4月3日、4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号)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星期五)下午13: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法律意见 。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行政中心一号会议室法律意见 。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法律意见 。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法律意见 。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定刚先生法律意见 。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5年4月3日、4月19日发出,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法律意见 。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法律意见 。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415人,共持有362,014,868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497%,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296,819,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1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06人,代表股份65,195,6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01%法律意见 。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413人,代表股份334,937,071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860%法律意见 。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27,079,797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737%法律意见 。
4.其法律意见 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法律意见 ,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以下12项议案法律意见 。
1.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9,755,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60%,反对1,8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97%,弃权377,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3%法律意见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2,021,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3197%,反对1,8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2323%,弃权377,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4480%法律意见 。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2,676,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255%;反对1,8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5617%;弃权377,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127%法律意见 。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9,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法律意见 。
2.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9,713,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44%,反对1,8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2%,弃权425,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4%法律意见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1,978,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2697%,反对1,8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2258%,弃权425,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5045%法律意见 。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2,633,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130%;反对1,8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1%,弃权425,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法律意见 。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9,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法律意见 。
3.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9,746,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34%,反对1,8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7%,弃权390,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8%法律意见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2,011,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3086%,反对1,8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2282%,弃权390,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4632%法律意见 。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2,668,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234%;反对1,8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5601%;弃权390,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166%法律意见 。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7,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26%;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法律意见 。
4.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9,747,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36%,反对1,8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6%,弃权390,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8%法律意见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2,012,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3094%,反对1,8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2275%,弃权390,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4632%法律意见 。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2,669,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235%;反对1,87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5599%;弃权390,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166%法律意见 。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7,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26%;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法律意见 。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60,254,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38%,反对1,6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5%,弃权139,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法律意见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2,520,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9117%,反对1,6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9223%,弃权139,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1660%法律意见 。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3,175,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745%;反对1,6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4837%;弃权139,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18%法律意见 。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9,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法律意见 。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8,552,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35%;反对3,07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83%;弃权391,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2%法律意见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0,817,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5.8915%,反对3,07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3.6438%,弃权391,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4647%法律意见 。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1,472,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9662%;反对3,07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9169%;弃权391,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169%法律意见 。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9,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法律意见 。
7.审议通过《关于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9,885,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18%,反对1,98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3%,弃权147,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法律意见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2,150,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4736%,反对1,98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09%,弃权147,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6%法律意见 。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2,807,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649%;反对1,9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5910%;弃权147,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法律意见 。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7,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26%;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法律意见 。
8.审议通过《关于处置非流动资产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9,890,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31%,反对1,9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0%,弃权176,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法律意见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2,155,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4792%,反对1,9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3111%,弃权176,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2097%法律意见 。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2,812,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663%;反对1,9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5809%;弃权176,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28%法律意见 。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7,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26%;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法律意见 。
9.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9,883,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13%,反对1,9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3%,弃权149,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法律意见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2,149,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4715%,反对1,9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3507%,弃权149,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1777%法律意见 。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2,806,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644%;反对1,97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5909%;弃权149,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47%法律意见 。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7,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26%;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法律意见 。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展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9,941,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72%,反对1,9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8%,弃权1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法律意见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2,206,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5397%,反对1,9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3013%,弃权1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1590%法律意见 。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2,863,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815%;反对1,9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5785%;弃权1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00%法律意见 。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7,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26%;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法律意见 。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4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42,285,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02%,反对19,592,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20%,弃权1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法律意见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4,55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6.5909%,反对19,592,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3.2466%,弃权1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1626%法律意见 。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15,205,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4.1095%;反对19,592,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5.8496%;弃权1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09%法律意见 。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9,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法律意见 。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5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42,258,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428%,反对19,584,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98%,弃权171,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法律意见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4,523,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6.5591%,反对19,584,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3.2372%,弃权171,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2037%法律意见 。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15,179,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4.1015%;反对19,584,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5.8472%;弃权171,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13%法律意见 。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9,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法律意见 。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独立董事提交了《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对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对公司调研情况、日常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报告,并对公司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法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全文于2025年4月3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胡国杰律师、欧林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法律意见 。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法律意见 。
特此公告法律意见 。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5-028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法律意见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法律意见 。
2.会议于2025年4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法律意见 。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法律意见 。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定刚先生主持,董事赵其林先生、易素琴女士、程平先生、钟明先生、方炜先生、牟文女士、洪远嘉先生、程文龙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了本次董事会法律意见 。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法律意见 。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下属子公司投资建设单班年产100万台洗衣机项目的议案》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经营发展需要,为解决洗衣机产业未来销售的产能缺口,满足市场需求,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绵阳长虹智慧家电有限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投资约5.2亿元建设单班年产100万台洗衣机项目法律意见 。项目投产后,合肥、绵阳双基地生产模式能充分发挥地域优势,实现销售与生产的地域匹配优势,进一步深化拓展核心市场规模,提升洗衣机产业市场竞争力,促进洗衣机产业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的需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授权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投资建设单班年产100万台洗衣机项目的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法律意见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披露的《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投资建设单班年产100万台洗衣机项目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法律意见 。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法律意见 。
特此公告法律意见 。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5-029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投资建设单班年产100万台洗衣机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法律意见 。
一、本次投资概述
(一)本次投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经营发展需要,为解决洗衣机产业未来销售的产能缺口,满足市场需求,公司以下属子公司绵阳长虹智慧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家电公司”)为主体投资约5.2亿元在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单班年产100万台洗衣机项目(含土地、厂房、设备投资等),实现新增洗衣机单班年产100万台的能力法律意见 。
(二)本次投资的审批情况
2025年4月23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子公司投资建设单班年产100万台洗衣机项目的议案》,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法律意见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子公司投资建设单班年产100万台洗衣机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智慧家电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投资约5.2亿元建设单班年产100万台洗衣机项目。
其中本项目建设用地的获得,公司已于2025年3月1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并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智慧家电公司参与竞买位于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垭镇福新社区的一宗工业用地,作为公司洗衣机项目建设用地,授权竞买的总价款不超过5,950万元法律意见 。智慧家电公司已于近日竞得上述工业用地,成交总价款为5,900.8598万元。
具体内容公司已于2025年3月18日、4月18日、4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号公告)进行了披露法律意见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本公司《公司章程》《授权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投资项目的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法律意见 。本次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投资的立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建设等事项尚需办理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手续法律意见 。
二、投资项目的相关情况
(一)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本次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子公司绵阳长虹智慧家电有限公司法律意见 。
(二)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1.项目名称:建设单班年产100万台洗衣机项目法律意见 。
2.项目投资的主要内容:本项目主要生产洗衣机,项目拟投资约5.2亿元,预计2026年8月底投产,规划单班年产100万台法律意见 。
3.项目建设期:预计建设周期1.5年法律意见 。
4.必要性分析法律意见 。
(1)满足洗衣机产业产能提升的需要法律意见 。
公司洗衣机业务发展迅速,合肥基地洗衣机工厂产能已饱和,生产场地难以扩建法律意见 。基于公司当前产能情况和未来市场预测,为满足持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新建绵阳基地洗衣机工厂将有效支撑业务拓展,确保未来产能供应,助力公司把握市场发展机遇。
(2)充分利用双基地优势,优化洗衣机产业产能布局法律意见 。
本次项目选址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充分依托当地区位辐射功能,项目建成后与合肥基地形成优势互补的双基地生产布局,绵阳洗衣机生产基地将形成内销以成都、绵阳为中心,辐射西南及西北区域市场,外销辐射东欧、中亚等区域的快速增量市场,实现销售与生产的地域匹配优势,确保洗衣机产业的持续发展和市场竞争力法律意见 。
(3)提升智能制造战略竞争力的需要法律意见 。
本项目将引入前沿智能制造技术、全面推行数字化智慧管理系统、优化物流体系和生产模式等,全方位提升工厂在成本控制、产品质量、能源效率和运营效能等方面的竞争力法律意见 。
5.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法律意见 。
本项目计划总投资约5.2亿元,项目投资建设的资金来源于子公司智慧家电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法律意见 。
三、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下属子公司投资建设单班年产100万台洗衣机项目,新增洗衣机生产能力,有效满足公司洗衣机产业未来内外销的产能需求法律意见 。项目投产后,合肥、绵阳双基地生产模式能充分发挥地域优势,进一步深化拓展核心市场规模,提升洗衣机产业市场竞争力,促进洗衣机产业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的需要。
本次项目投资建设的资金来源于子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资金不会造成公司现金流紧张的情况,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法律意见 。
四、本次投资的风险分析
1.市场与经营风险
宏观环境变化、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竞争加剧可能导致订单波动和成本上升,影响项目收益法律意见 。公司将通过产品创新、智能制造和渠道拓展提升竞争力,持续优化运营效率以保障预期回报。
2.政策审批风险
项目需完成立项备案、环评及规划审批等程序,政策调整可能导致进度延迟或方案变更法律意见 。公司将密切关注政策动向,积极沟通推进审批,若遇重大调整,将及时评估并调整实施计划。
3.建设与执行风险
本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受自然灾害或施工管理问题影响导致延期法律意见 。公司将强化工程监管,制定应急预案,合理调配资源以降低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法律意见 。
特此公告法律意见 。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